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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洲各地(台灣、香港)CBD是否合法

簡易比較表—以純CBD為基準(Pure CBD Isolate)

  CBD食品 CBD化妝品
台灣 不可添加、可合法持有使用 不可添加、可合法持有使用
香港 合法 合法
澳門 合法 合法
中國  不可添加、可合法持有使用 合法

CBD在台灣是合法的。

而台灣目前法規(2020/11/24)來說,不管是任何形式的CBD產品,只要其內包含有超過10ppm的THC含量;都將被台灣法規歸類到”毒品”。

其中CBD雖然是由大麻內所萃取的,但是“純粹的CBD”在台灣法律上被歸類為藥品。是可以合法使用的。

在台灣購買CBD產品也是完全合法的、依法民眾可以購買、使用、以及持有THC含量在10ppm以下的CBD產品。

CBD在香港是合法的。

香港法律沒有將CBD列為危險藥物。只要產品不含有THC成分,市民可以在香港合法購買、擁有和使用CBD產品。

《立法會五題:對含大麻成分產品的規管》

問題:

加拿大當局上月放寬了對休閒類大麻的管制。食品或飲料附有註明「THC」(即大麻的主要成分四氫大麻酚(tetrahydro-cannabinol)的英文簡稱)或「Cannabis」(即大麻)的包裝標籤,即顯示它們含大麻成分,而該國國民可以從持牌供應商購買該等食品或飲料。另外,世界衞生組織表示,一些國家近年已經放寬了對大麻化合物大麻二酚(cannabidiol)的規管,將含該成分的產品定為醫藥產品。關於本港法例對大麻的規管,政府可否告知本會:

(一)含四氫大麻酚成分的食品或飲料的進口是否屬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第134章)的規管範圍;若是,詳情為何;若否,會否修訂相關法例予以規管;

(二)管有或經互聯網購買含四氫大麻酚成分的食品或飲料是否違法;若是,詳情為何;及

(三)生產或進口含大麻二酚成分的醫藥產品、食品或飲料是否違法;若是,詳情為何?

答覆:

主席:

就議員的提問,經諮詢食物及衞生局及衞生署後,現答覆如下:

(一)及(二)四氫大麻酚是大麻植物含有的其中一種大麻素,屬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第134章)管制的危險藥物。任何含有四氫大麻酚的產品(包括食物和飲料)亦受《危險藥物條例》管制。

根據《危險藥物條例》,販運危險藥物、非法進口入香港、從香港出口、獲取、供應、製造、經營或處理危險藥物,屬刑事罪行,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。非法管有或吸食、吸服、服食、注射危險藥物,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100萬元。

(三)大麻二酚是大麻植物含有的另一種大麻素,不屬危險藥物,並不受《危險藥物條例》管制。就含有大麻二酚而不含任何危險藥物的藥劑製品而言,有關製品須根據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(第138章)的規定,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(管理局)註冊,方可出售或分發;藥劑製品的生產商、進口商及分銷商亦須向管理局申領相關牌照。此外,根據《進出口條例》(第60章)的規定,進口藥劑製品,須領有進口許可證。目前,在已註冊的藥劑製品中,並沒有製品含有大麻二酚成分。

至於含有大麻二酚的食品或飲料,由於提煉純大麻二酚的過程困難,有關食品和飲料很可能同時含有其他受《危險藥物條例》管制的大麻素(例如四氫大麻酚)。本港食物業界應避免進口或生產有關產品,以免觸犯法例。

CBD是可以合法在澳門使用的。

根據澳門特別行政

法規:

第17/2009號法律

區資訊

Cannabidiol 不在表1-4之限制範圍內。

大陸

CBD精油提取自工業大麻的葉子,並且摻入化妝品面霜面膜等是合法的,因為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聲明工業用大麻雜質纖維和種子,其他用途的種植排除在外,並聲明目前尚未批准工業大麻用於醫用和食品添加。

CBD目前尚未被列入《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(2015版)》(下稱目錄),品牌在宣傳層次也不能直接稱為自己是CBD化妝品。根據目錄,目前中國地區化妝品行業所說的“大麻化妝品”,其使用的大麻原料只能是大麻仁果,大麻籽油,大麻葉提取物這三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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